【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9 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郭宇晨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郭宇晨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1002民初234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广电大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73803497W。
  负责人:张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宇晨。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与被告郭宇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被告郭宇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债务本金34642.31元、利息1912.13元、费用5763.59元,共计42318.03元,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2022年7月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3日,被告通过手机银行申请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通业务,该卡的申领、使用、对账及还款等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中均有明确约定,协议约定“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实际适用于甲方的利率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确定。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分期卡利率标准,并通知甲方。甲方截至到期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金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甲方向乙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原告核准被告申请后,向被告发放卡号为XX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信用卡,被告开通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卡消费,截止2022年7月7日,透支债务本金34642.31元、利息1912.13元、费用5763.59元,共计42318.0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郭宇晨承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宇晨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偿还卡号XX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信用卡借款本金34642.31元及利息、费用(截止2022年7月7日的利息1912.13元、费用5763.59元,2022年7月8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标准计算)。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被告郭宇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鬲瑞悦
书 记 员 刘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