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仁爱路150号第二教学楼A216号,组织机构代码06954932-5。
负责人杨明,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黄桥村(五金机电集中作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162686-8。
法定代表人郑益华。
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04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太仓市,且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案件正由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等财产亦由太仓市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在先查封。本院认为,为统筹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便于财产统一处理和均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由太仓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吴宏康
执行员水天庆
执行员陈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