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8 0:00:00

张某1与陈雪英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案件民事判决书

张某1与陈雪英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07民特522号

  申请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磊,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2。
  申请人张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1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年过八十,平时一直由申请人一家照顾,后经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方便照顾被申请人,故现要求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雪英。被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均已去世,生育有申请人张某1、第三人张某2、张某3(已去世)三名子女。2022年2月17日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申请人陈雪英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同年4月1日被申请人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讼中,第三人张某2到庭表示,申请人照顾被申请人不善,且擅自将被申请人财产据为己有,就被申请人农龄款领取问题存在家庭矛盾,第三人亦经常探望照顾被申请人,故不同意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并申请由其担任监护人。而申请人坚称被申请人一直由其照顾,农龄款矛盾系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坚持认为应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
  本院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被申请人陈雪英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张某1及第三人张某2作为被申请人的子女,均申请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综合被申请人目前的生活照顾情况及家庭内部争议情况,本院认为可以由申请人及第三人共同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张某1、张某2为陈雪英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骏晔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 涵
书 记 员 刘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