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8 0:00:00

张某1与陈雪英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07民特52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磊,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2。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

陈昌来与徐海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8民初6399号

  原告:陈昌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徐海华。
  原告陈昌来与被告徐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于2022年4月1日中止审理,于2022年6月30日恢复审理。本案于2022年7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昌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昌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人民币4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xxxR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为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提供劳务,期间被告已支付了部分劳务款,尚剩余4万元未支付,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7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言明欠原告装修工资款4万元。但至今未付,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徐海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为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提供劳务,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劳务款,剩余4万元未支付,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7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言明欠原告装修工资款4万元。但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诸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并经本院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劳务者有依法取得劳务报酬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的事实。该劳务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拖欠部分劳务工资至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海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昌来劳务工资4万元;
  二、被告徐海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昌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小额诉讼),由被告徐海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蔡龙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怀丽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