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8 0:00:00

刘毛、刘军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毛、刘军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482民初5323号

  原告:刘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轲,汝州市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军杰。
  原告刘毛与被告刘军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军杰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我的款5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曾在汝州市庙下镇神沟储金会存款,被告曾在汝州市庙下镇神沟储金会贷款。2001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经存贷相抵,双方签订了照帐凭证书,被告承诺所欠原告现金共计5000元,分五年期全部还完,但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推脱不予支付。鉴于上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推脱不还不予支付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具状诉至法院。
  被告刘军杰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军杰于2001年8月1日给原告刘毛出具照账凭证书,凭证书载明:“今有借款户刘小军与存款户刘毛在庙下神沟储金会一事,现存贷相抵,订合同如下:甲方刘小军对乙方刘毛所做保证如下,所欠现金共伍仟元正,分五年期全部还完,第一期从2002年12月1日先还壹仟元正(1000元)以此类推,分五年还完,甲方刘小军在所保证期内不将借款全部还完,任凭乙方刘毛做任何处罚,甲方刘军杰,经手人鲁军伟”。但被告刘军杰给原告出具照账凭证书后,一直未予以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如所诉。
  另查明:照账凭证书中载明的刘小军与本案被告刘军杰是同一人。
  以上事实,由照账凭证书、当事人法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军杰欠原告刘毛5000元,由被告刘军杰给原告出具的照账凭证书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刘军杰应偿还给原告刘毛5000元。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事实和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军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毛5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毛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军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林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