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1 0:00:00

郭川兵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云28刑更1058号

罪犯郭川兵,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川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3月24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2019年9月24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22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熙、代理检察员杨莉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指派干警张维晏、刘兴薄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郭川兵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郭川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川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考核余分超过300分。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川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川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 静

审 判 员  裴 锫

人民陪审员  廖锦昀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荣芹

书 记 员  王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