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1 0:00:00

朱黎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云28刑更1084号

罪犯朱黎江,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黎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云刑终7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11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22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朱黎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黎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黎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黎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31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 静

审 判 员  裴 锫

人民陪审员  廖锦昀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荣芹

书 记 员  苏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