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1 0:00:00

李建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云28刑更1075号

罪犯李建华,男,1981年6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4月10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2018年9月20日、2020年6月30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22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 静

审 判 员  裴 锫

人民陪审员  廖锦昀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荣芹

书 记 员  苏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