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1528号
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38633139R。
法定代表人:牛生瑞,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XXX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秀艳,女,汉族,1987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边志龙,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边志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振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