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2 0:00:00

边志龙、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2022)陕0625民初1528号

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38633139R。

法定代表人:牛生瑞,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XXX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秀艳,女,汉族,1987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边志龙,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边志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延安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XXX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振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