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1113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91年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4月13日受理。原告吴某某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60元,减半收取计858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智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