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益顺海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初1703号之一
原告:浙江益顺海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上公前路23号3号楼309-310室。
负责人:柴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2幢480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郭淑芝。
原告浙江益顺海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8月2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益顺海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益顺海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2元,减半收取计4761元,保全申请费3381元,均由原告浙江益顺海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佩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