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2 0:00:00

王芳、丹东耘垦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辽06民终1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利,凤城市通远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耘垦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刘家河镇刘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丁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丹东耘垦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0682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22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张峻峰

员 王玉瑛

员 关 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巍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