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终1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利,凤城市通远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耘垦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刘家河镇刘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丁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丹东耘垦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0682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22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峻峰
审 判 员 王玉瑛
审 判 员 关 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巍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