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1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鐾,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一材,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上诉人齐鐾因与被上诉人刘一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6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齐鐾于2022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齐鐾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齐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豪玲
审 判 员 晏 海
审 判 员 徐新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雷新渭
书 记 员 柴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