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1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双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东路89号25区3丘16栋6层W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市鑫振发铝塑门窗加工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长丰村二组。
经营者:王虎,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双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鑫振发铝塑门窗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10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107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双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 冰
审 判 员 马 全
审 判 员 彭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海成
书 记 员 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