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民终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楚县鸿基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光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玉燕,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显道,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新疆阿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庆,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系巴楚县鸿基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巴楚县鸿基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显道、李庆、原审被告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2022)新3130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8月3日上诉人巴楚县鸿基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准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巴楚县鸿基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楚县鸿基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3.79元(上诉人巴楚县鸿基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半3321.9由上诉人巴楚县鸿基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一半3321.9元本院退回给上诉人3321.9。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艾克拜尔 · 艾合买提
审判员 吴 炳 坤
审判员 木叶赛尔 ·热瓦甫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阿依姑丽·阿布都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