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终1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争,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凯,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新兴镇卧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新兴镇卧牛村。
法定代表人:陶坤,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宏,黑山县大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辉,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
上诉人王争、高凯因与被上诉人黑山县新兴镇卧牛村村民委员会、杨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2)辽0726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争、高凯于2022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争、高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争、高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争、高凯负担。王争已经预交100元,退回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洪全
审 判 员 安剑凌
审 判 员 韩晓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雨薇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