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9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洋,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西丰县。
委托代理人:徐志国,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铁西区聚宝堂车辆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56号6门。
经营者:李洋,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国,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海,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李楠,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洋、沈阳市铁西区聚宝堂车辆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穆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宇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张忠星、张小姣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发回重审。理由如下: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合作经营二手车的情况,但能否据此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可能形成委托关系的情形,原审法院应当结合各方举证情况进一步予以审查,同时根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结合各方主观情况,综合对本案进行处理。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起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沈阳市铁西区聚宝堂车辆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66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关宇宁
审 判 员 张忠星
审 判 员 张小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白晓辉
书 记 员 张文思
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