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26民初1859号
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七街原针织厂旧址幸福小区1号楼北栋门市东二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TPHDT69。
法定代表人:黄雪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毕国岐,男,具体年龄不详,黑山县宾启馨城北区户。
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国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宝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周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