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董明辉、蒋继英系夫妻关系,二人作为供货商,向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朝来万通批发市场送货。左德州承租该市场内厨具大厅一厅2排2号摊位从事个体批发零售业务,双方之间有业务往来。
2013年1月9日16时许,董明辉夫妇前往上述市场送货。送货完毕,蒋继英持有左德州之妻李冬梅签字的送货单3份前往左德州摊位结账,要求左德州给付所欠货款。李冬梅对其中1张送货单有异议,称该款项已结清,不愿再行给付,蒋继英与李冬梅遂为此发生争吵。随后,董明辉、左德州亦加入争吵,左德州称在此期间双方均未动手,约数分钟后,董明辉夫妇离开摊位。董明辉则称在此期间,左德州与其撕扯了几下,左德州即从摊位上拿起1把菜刀,作势要砍向董明辉夫妇,董明辉夫妇见状跑到大厅外边。
左德州称董明辉夫妇离开摊位不久即返回,另外带着3个男人,分别为董强及其朋友。庭审中,就左德州受伤一节,双方就事发过程的陈述中各有不同。左德州称自己始终未还手,且被董明辉、董强踹了一脚,其无法明确其他人员是否参与殴打。董明辉称,其与左德州双方只是互相撕扯了几下,突然左德州就倒地受伤。董强称自己一直在搬东西,并未动手,一直在劝架。
法院依法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预审处调取刑事侦查案卷两册。其中在2013年1月11日旁观人员李康清笔录、2013年1月16日旁观人员张汉生笔录中均分别记录二人看到左德州在与董强推搡期间,董明辉从左德州身后将左德州抱起,摔在地上,由于左德州左脚先着地,故受伤。之后左德州就躺在地上。董强虽称其在事发过程中未动手,但根据其2013年1月13日笔录,董强承认自己在左德州倒地、斜着身子坐时,在左德州胸部踹了两脚,随后,其被人拉开。
事发后,左德州即被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接受治疗,住院期间自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日,共计24日。经诊断,左德州伤情为:1、左内、外、后踝粉碎骨折,2、左踝关节脱位,3、左内侧副韧带部分断裂,4、左前臂、左足软组织损伤,5、基底动脉供血不足。
2013年7月16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左德州致残程度等级为10级。
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16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董明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董明辉赔偿左德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77893.3元;三、董强赔偿左德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8654.81元。经查,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于2013年10月22日生效,董明辉、董强亦已按期全额给付左德州相应赔偿款项。
2014年6月11日,左德州再行前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接受左腓骨骨折术后取内固定手术,住院期间自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9日,共花费医疗费15463.51元。出院医嘱建议:1、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2、1个月后门诊复查,3、不适随诊,4、1周后切口换药,根据换药情况拆除伤口缝线。2014年7月21日,左德州复诊,医嘱建议左德州全休1个月。左德州另提交2014年4月14日、2014年6月14日、2014年7月21日复诊医疗费票据若干,共计244.08元。
左德州提交《聘用护工协议》1份、北京顺友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张,证明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护理花费750元。
为证明交通费损失,左德州提交2014年6月19日、2014年7月21日出租汽车专用发票3张、北京市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卡专用发票1张,共计194元。董明辉、董强对此不予认可。
左德州称其从事厨具等产品的批发零售,每月收入4338元,住院期间8日、出院后遵医嘱全休60日,共计误工68日,并据此主张误工损失。董明辉、董强对此不认可,认为左德州需提交完税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董明辉、董强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赔偿左德州医疗费15707.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100元、残疾赔偿金85642元,以上共计102849.59元;二、驳回左德州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