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民初2043号
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镇新开路(茂源新村2#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常笑,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凤,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孙丽娜,女,40岁,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周伶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