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5213号
原告:常梅生,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法定代理人:常立君,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连来特重工轴承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峰,系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鵾,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94436N。
负责人:裴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常梅生与被告于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常梅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梅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