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4907号
原告:大连天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义街2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83033652T。
法定代表人:王景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英,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英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周丽丽,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大连天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丽丽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天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雪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邴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