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3 0:00:00

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蹇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2)渝0113民初13578号

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杨河二村5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963553。

法定代表人:陈以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智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良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蹇科,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蹇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员 黄安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汪 娇

员 万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