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784号
原告:张玲,女,199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源、宋娜,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途顺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军分区向南200米处万达嘉园综合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
原告张玲与被告张掖途顺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世华
书 记 员 宁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