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1539号
原告:王某1,山西省陵川县人,现住陵川县。
原告:王某2,山西省晋城市人。
原告:泽州县鑫丰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王某3,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泽州。
被告:王某4,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泽州。
被告:王某5,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泽州。
被告:焦某,山西省晋城市人
被告:张某,山西省晋城市人。
原告王某1、王某2、泽州县鑫丰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3、王某4、王某5、焦某、张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1、王某2、泽州县鑫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1、王某2、泽州县鑫丰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亚丽
书 记 员 李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