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3 0:00:00

王某1、王某2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2022)晋0525民初1539号

原告:王某1,山西省陵川县人,现住陵川县。

原告:王某2,山西省晋城市人。

原告:泽州县鑫丰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王某3,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泽州。

被告:王某4,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泽州。

被告:王某5,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泽州。

被告:焦某,山西省晋城市人

被告:张某,山西省晋城市人。

原告王某1、王某2、泽州县鑫丰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3、王某4、王某5、焦某、张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1、王某2、泽州县鑫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1、王某2、泽州县鑫丰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员 张丽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亚丽

员 李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