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浦江华清电脑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783号
原告:牛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34号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贾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雪,女,1991年6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浦江**清电脑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中山南路141-143号。
法定代表人:张灵娟。
原告牛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清电脑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牛仔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世华
书 记 员 宁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