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广令、赫国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5210号
原告:赫广令,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瓦房店市。
被告:赫国兰,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原告赫广令与被告赫国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赫广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赫广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