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3 0:00:00

吴磊、王作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2022)辽0281民初5208号

原告:吴磊,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

被告:王作朋,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原告吴磊与被告王作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吴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