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4407号
原告:大连有庆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中街103号1单元3层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OYC8FB05。
法定代表人:王长涛。
被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大郑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821752W。
法定代表人:孙玉强。
原告大连有庆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现原告大连有庆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将欠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有庆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有庆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