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2民初13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地址:灵台县城西大街2号。
负责人:张科昌,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云翔,该行邵寨支行负责人。特别代理。
被告:巨某某,男,生于1975年3月28日,住灵台县。
被告:曹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13日,干部,住灵台县。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5日,住灵台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与被告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于2022年8月3日以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已清偿全部债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撤回对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00元,减半收取53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金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孟小亮
书 记 员 张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