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3 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2022)甘0822民初13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地址:灵台县城西大街2号。

负责人:张科昌,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云翔,该行邵寨支行负责人。特别代理。

被告:巨某某,男,生于1975年3月28日,住灵台县。

被告:曹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13日,干部,住灵台县。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5日,住灵台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与被告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于2022年8月3日以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已清偿全部债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撤回对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00元,减半收取53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负担。

员 李金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孟小亮

员 张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