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785号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9号昆仑写字间A730-06。
法定代表人:陈兴君,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611号。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世华
书 记 员 宁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