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民初2992号
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凌源市恒福家园A区3#6号门市。
投资人:闵付,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该管理处经理,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该管理处员工。
被告:张春艳,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恒福家园B区。
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与被告张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负担。
审 判 员 刘 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宋佳琪
书 记 员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