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3 0:00:00

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亢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2022)辽1382民初2874号

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凌源市恒福家园A区3#6号门市。

投资人:闵付,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该管理处经理,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该管理处员工。

被告:亢树林,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恒福家园B区。

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与被告亢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凌源市友富物业管理处负担。

员  刘 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宋佳琪

员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