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5民初588号
原告:韦志忠,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黎族,住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邦溪西路3号1幢101室,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70********。
被告:刘文忠,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黎族,住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邦新村委会都竹二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64********。
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志忠与被告刘文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志忠于2022年8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志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志忠负担。
审判员 陈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羊多德
书记员 何有星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