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013号
原告:陈品琴,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栋,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柳庆,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原告陈品琴与被告许柳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品琴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品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品琴撤诉。
审 判 员 曹宏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施万莉
书 记 员 倪利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