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3 0:00:00

李权威、赵通快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2228号

原告:李权威,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赵通快,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李权威诉被告赵通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权威于2022年8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权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算为25元,因双方于庭前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后撤诉,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沈妙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