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2228号
原告:李权威,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赵通快,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李权威诉被告赵通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权威于2022年8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权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算为25元,因双方于庭前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后撤诉,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沈妙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