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4841号
原告:大连渤海吉祥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前程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16915601C。
法定代表人:史振奇,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瀚,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风美,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大连普兰店区。
原告大连渤海吉祥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李凤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渤海吉祥物业管理中心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渤海吉祥物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颜丙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玉婷
书 记 员 原春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