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寿兵、斯坎德尔沙克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4150号
原告:谢寿兵,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开发区。
被告:斯坎德尔沙克江,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谢寿兵与被告斯坎德尔沙克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谢寿兵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谢寿兵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寿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谢寿兵负担。
审判员 麦合木 提 司马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美合日阿依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