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3 0:00:00

谢寿兵、斯坎德尔沙克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022)新2801民初4150号

原告:谢寿兵,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开发区。

被告:斯坎德尔沙克江,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谢寿兵与被告斯坎德尔沙克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谢寿兵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谢寿兵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寿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谢寿兵负担。

审判员 麦合木 提 司马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美合日阿依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