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2784号
原告:谭天胜,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傅成军,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谭天胜与被告付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谭天胜于202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天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天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天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按40%收取计176元,由谭天胜负担。
审 判 员 袁 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方奎宁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