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7/30 0:00:00

谭天胜与傅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2022)渝0237民初2784号

原告:谭天胜,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傅成军,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谭天胜与被告付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谭天胜于202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天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天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天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按40%收取计176元,由谭天胜负担。

员  袁 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方奎宁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