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民初2074号
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水源社区(滨河家园)。
法定代表人:李玉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山,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被告:吴志明,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以被告已给付物业费348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惠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昕洋
书 记 员 毕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