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3 0:00:00

李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2022)辽0781民初127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李某某女儿),女,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周某,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应予退还原告1650元。

员 陈   烈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华   宇

员 华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