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81民初127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李某某女儿),女,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周某,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应予退还原告1650元。
审 判 员 陈 烈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华 宇
书 记 员 华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