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洪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5619号
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浑南区全运路68号华茂中心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0MA3Y。
法定代表人:杜爽,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帅,系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员工。
被告:洪艳,女,汉族,现住浑南区。
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洪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原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秀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若竹
书 记 员 张宸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