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8/3 0:00:00

上海映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玮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04民初53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有腔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6幢2411室。

法定代表人:陈玮,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玮,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颖,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映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汇龙路99号4幢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映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有腔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玮、刘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5336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有腔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玮、刘颖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2年7月27日,上海映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出具(2021)沪0104民初533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准许上海映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海有腔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玮、刘颖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有腔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玮、刘颖的相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有腔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玮、刘颖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员 顾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慧

员 姜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