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53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有腔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6幢2411室。
法定代表人:陈玮,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玮,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颖,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映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汇龙路99号4幢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映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有腔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玮、刘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5336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有腔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玮、刘颖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2年7月27日,上海映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出具(2021)沪0104民初533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准许上海映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海有腔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玮、刘颖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有腔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玮、刘颖的相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有腔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玮、刘颖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慧
书 记 员 姜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