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971号之二
原告:陈怡,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冯怡,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昀,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冯强,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怡、冯怡与冯昀、冯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97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冯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冯昀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冯昀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嶔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卜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