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3007号
原告:杨相奎,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浙江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晴豪,男,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盛钰珍,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588号嘉欣丝绸广场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360495013。
负责人:王旭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叶青,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杨相奎与被告盛晴豪、盛钰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杨相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相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辰丽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周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