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民初2733号
原告: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东城街道单家店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艳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志,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万立强,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龙轩金地西区。
原告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优
书 记 员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