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黄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2221号
原告: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人才公寓综合楼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G5C301。
法定代表人:花德甫,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毅,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用除公告以外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书,本院依法于4月11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敏红
二O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金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