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3577号
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杨河二村5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963553。
法定代表人:陈以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智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良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昌明,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冯瑛,女,1964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昌明、冯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安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汪 娇
书 记 员 万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