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刘俊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5294号
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6-18号S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795075528。
法定代表人:崔亚男,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旭,系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经理。
被告:刘俊阳,男,汉族,现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马亚男,女,汉族,现住。
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刘俊阳、马亚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秀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若竹
书 记 员 张宸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