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2246号
原告:保利达地产(沈阳)高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水东路370-3号9门。
法定代表人:黎家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尊,系辽宁法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湛春,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达地产(沈阳)高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湛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达地产(沈阳)高悦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湛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9,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湛春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人民币615元,由原告保利达地产(沈阳)高悦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卫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雷雪冬
书 记 员 曹 宇